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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家上市公司上榜A股内控“黑名单” 处罚低得离谱难成威慑
作者:新华网 来源:互联网 发表日期: 2014-10-16 4:12:13

   

25家上市公司上榜A股内控“黑名单” 处罚低得离谱投资者利益谁维护

     新华网上海10月15日电(记者罗政、杜放)财政部会计司、证监会会计部、证监会上市部近日发布了《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》。在A股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,光大证券、*ST超日、*ST锐电等25家上市公司被点名,登上了A股内控“黑名单”。

    但专家表示,这份“黑名单”是研究性质的报告,并无法律约束力。实际上,当前适用的《证券法》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偏弱,对上市公司难以构成有效的威慑。

    25家上市公司上榜“黑名单”,其中还有“二进宫”

    企业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运营规范、保障股东利益的重要指标。报告显示,2013年,共有231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,其中沪市781家,深市1531家。

    相比于2012年仅3家上市公司被点名内控报告无效,此次公布的报告中共有25家上市公司登上了内控“黑名单”:有6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和非财务报告内控均无效,分别为:天津磁卡、迪威视讯、*ST超日、大有能源、键桥通讯、四海股份;有8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无效,非财务报告内控有效,分别为科伦药业、宏磊股份、康芝药业、上海家化、五洲交通、风神股份、西部矿业、*ST锐电。

    此外,另有9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控有效,非财务报告内控无效,分别为康达尔、农产品、川化股份、泸天化、广汇能源、*ST亚星、金晶科技、*ST三毛、光大证券;还有2家公司未出具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,分别为星美联合、康得新。

    除上述内部控制无效的“黑名单”之外,该分析报告还点名指出酒鬼酒等33家公司被出具了带强制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,而*ST大荒等9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。

    实际上,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是“二进宫”。继2012年被点名内控无效之后,北大荒(现*ST大荒)再次被出具内控否定意见;而被认定2013年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控均无效的天津磁卡、*ST三毛等,在2012年就因财务报告存在内控重大缺陷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。

    记者调查发现,名列“黑名单”上市公司多数在2013年爆出了严重的内控缺陷。比如,光大证券的“乌龙指”事件,其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尚未尘埃落定;*ST超日则连连亏损,面临退市风险,“11超日债”开启国内债市违约先河;上海家化则卷入了信息披露违规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。

    无效内控背后,一系列吞噬股民利益的“怪象”

    记者调查发现,在无效内控频发的背后,是一系列吞噬股民利益的“怪象”:丢失巨款、违规挪用资金、隐瞒亏损交易,而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仍然缺位。

    上亿巨款“说丢就丢”。比如,在内部控制审计被出具“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”的上市公司中,酒鬼酒年初就上演了“丢钱”风波:今年1月28日、29日,酒鬼酒连发公告,称其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亿元人民币存款在3天内被嫌疑人先后转取、汇出,但公司早在20天前就已经确认了该事实。

    此外,被出具内控否定意见的*ST大荒在2012年的内控“黑名单”中也曾上榜,原因同样也是“丢钱”:据公司2013年表示,有1.9亿元拆借资金未获最终收款方确认。

    肆意挪用股东资金。2014年8月7日,上交所公告查处了五洲交通的违规案件,其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到2013年连续向其他对象拆借10.79亿元却无法收回,总金额占上市公司2012年经审计的净资产38.19%却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    上演“低级失误”。光大证券“乌龙指”之后进行对冲交易,导致市场剧烈波动而不明真相的股民损失惨重,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。而*ST锐电则于2013年3月7日自曝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,导致当年净利润数据虚增了1.68亿元。

    违法成本低,虚增利润数亿元“东窗事发”仅被罚款数十万元

    专家认为,无效内控频发,其背后反映的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失。大股东频频违规却缺乏有效的监督,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。

    根据最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第193条规定,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,或者说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责令改正、给予警告,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因此,新中基6年累计虚增利润2.2亿元,所受到的处罚不过是“罚款40万元”。

    记者了解到,在上述酒鬼酒的案件中,酒鬼酒前董事长刘虹被处罚20万元,而其他8位责任人仅被分别罚款3万元。而在五洲交通的案件中,责任方仅仅受到了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。“类似的不可思议的例子数不胜数,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低得离谱,中小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。”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说。

    实际上,对于内控“黑名单”上的公司,只是原则性批评并要求整改,却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措施。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表示,这份“黑名单”只是一个研究性质的报告,并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
    “即便是当前适用的《证券法》,其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偏弱,难以对违法违规上市公司构成有效的威慑。”许峰表示,这也是上市公司频频违规的重要原因之一。

    另据了解,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都有明确的指引,但是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。张宗新认为,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,“内部人”会有意绕开相应的规定,对于监管要求的执行并不严格。

    “独立董事本应当在上市公司内控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,但是A股上市公司的‘独立董事’却多流于形式。”张宗新表示,一方面要加强公司治理,另一方面更要实施多部门的联合执法,增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,特别是建立“黑名单”“信用库”制度,使上市公司自尝违法违规的“苦果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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